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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即征即退软件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比例(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有哪些)



一、案情简介:骗取税收优惠、虚开、骗取出口退税一体化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5日,《中国税务报》以“顶着高科技产品的光环连环骗”为题对宁波“6·10”利用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案的稽查细节进行了报道,该案涉及全国14个省市54家企业,涉案金额达27.73亿元,其中宁波涉及金额价税合计3.21亿元、退税额4348万元。


经查,以罗某斌、李某等为首的团伙先在有优惠政策的地区建立软件企业,利用以极低价格从上游公司购入无实际功能的芯片等原材料,加工成所谓的“姿态稳定控制器”,同时以极低的价格购入无实际功能的“土壤水分传感器”,销售给关联的中游生产企业,并向其开具品名为软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还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的增值税),并骗取地方税收优惠。而后,罗某斌等人伪造虚假的出口订单合同,委托有真实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将“姿态稳定控制器” “土壤水分传感器”虚假出口,并配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向税务部门进行虚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已认定处理出口退税款4348.18万元。





(涉案软件产品)


其中,孔某彦系其中一家涉案外贸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明知罗某斌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其实际经营及经其介绍的外贸公司,帮助罗某斌虚假出口无实际功能的“土壤水分传感器”等产品,并在国内用人民币非法换汇,然后通过境外公司以货款形式付汇,制造虚假的资金走账,以此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在短短三个月时间里,孔某彦帮助罗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183万余元。


(二)案件结果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主要涉案人罗某斌、李某和孔某彦作出判决,3人均被判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李某另被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人分别获刑13年、10年10个月、3年,并处罚金3600万元、657万元、95万元。公安人员表示不久将对另外几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


二、骗取税收优惠再骗取出口退税,软件行业要加强防范


近年来,我国软件行业运行态势持续向好,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2021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软件业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已经超过4万家,2021年当年累计完成软件业务收入94994亿元,同比增长17.7%,两年复合增长率为15.5%。从税收的角度看,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此外,在部分地区,如果在当地注册成立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优惠外,还可以享受地方税收存留部分的奖励扶持返还。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意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然而,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被不法人员关注,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了一批虚开发票骗取税收优惠的案件。如2021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即曝光一起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骗取补贴的案例:





再如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末宣判的一起案例:


2018年4月,W公司在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为电子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享受国家“即征即退”及昭化区本地的优惠政策,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某,实际控制人为姚某。同年7月,姚某、田某以W公司加工的电子芯片冒充高科技产品,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虚假的高新科技研发经费名义接受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500万元;采取编造虚假的生产、销售行为等方式,骗取享受国家税收“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采用“低值高开”的手法大量向下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11份,价税合计7476.68万元。截止2019年6月,维普公司造成国家税收资金损失10595680.70元。


近年来,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骗取优惠的案例近年来并不鲜见,而利用该政策骗取优惠而后再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少有曝光。2021年全年,国家税务总局分批次曝光了9起骗税案件,宁波“6·10”利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案成为其中之一,是9起骗税案件中唯一涉及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在骗取出口退税的作案方式上,宁波“6·10”利用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案与以往曝光的骗取出口退税案如出一辙,均是通过虚开发票、虚假出口、虚假结汇等行为制造出口假象,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然而,本案在作案环节及犯罪深度上则进一步扩展延申,将通过制造软件开发生产假象骗取国家对于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与制造软件出口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两类活动贯通结合起来,实现了骗取软件产品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一体化,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当前,与本案相似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本案案发在一定程度表明,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与骗取税收优惠政策活动已牵连贯通,骗取税收优惠 骗取出口退税复合型的骗税活动须引起软件行业企业在内的各方主体的重视。


三、外贸企业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识破骗局规避风险


本案中,除孔某彦的外贸企业外,还有多家外贸企业涉案。据《中国税务报》披露的相关消息,本案中有两家外贸企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本案,最终蒙受资金和信用损失,而主要原因是轻信熟人、朋友,轻信“高科技产品”等名头,未按常规到委托代理企业生产地深入核查。结合本案披露的税务部门的稽查细节,我们认为外贸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类违法犯罪业务进行识别防范:


(一)实地核查上游企业生产情况


根据税法的规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的企业代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可以依法申报出口退税。对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外贸企业具有一定的核查义务。在本案中,税务部门稽查发现,涉案软件生产企业大多位于偏远地区,经营场所无活动迹象,也无相应设备,明显不具备软件研发和电子产品生产能力。如果涉案外贸企业在代理所谓软件产品、电子产品出口前,派相关业务人员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很容易就能够察觉端倪,发现虚假生产加工的真相,从而避免落入骗税人员的圈套。


(二)严格把控出口货物功能质量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由于外贸企业既非出口货物的生产方,也非出口货物的使用方,因此常常忽略对于出口货物的功能质量的把控,给骗税人员留下利用无价值货物假报出口、低值货物高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可乘之机。本案中,涉案生产企业加工生产的软件经检测机构分析,一方面发现该产品工艺简陋,元器件价值低。另一方面,通过到深圳、温州等地对姿态稳定控制器等同类产品的真实芯片生产企业调查取证,对涉案产品样品进行检测,发现涉案产品样品用了两种低价芯片,导致产品或者根本无法烧录产品说明书上所列的软件,或者虽然能烧录但达不到产品说明书所列功能,也就是说产品没有使用功能和价值。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如果对于货物功能质量不清楚,应对比市场同类货物的情况,或者找专业人员进行检测,确保出口货物的功能质量真实可靠。


(三)综合考虑出口地区及市场需求


考察境外企业的真实情况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对于一些外贸企业而言具有相当的难度,在此情况下,可通过产品的出口地区、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辅助判断。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骗税案件,境外的交易对方多为香港或东南亚企业,原因一方面在于这些地区容易设立关联企业制造骗局,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地区与我国大陆接壤或临近,容易制造货物运输出口假象,甚至将货物收回境内再循环出口制造骗局。另外,对于一些所谓“高科技产品”,短时间内大量出口到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并不符合市场需求情况,因此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持续开展巨额购销业务,甚至不断增大贸易量,外贸企业更需要有所防备。


(四)对价高、量大出口货物提高警惕


在本案中,根据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稽查人员发现企业申报出口的姿态稳定控制器,按照重量换算,价值竟然等同于黄金。而宁波另一家进出口企业出口了型号相似、数量更大、单价接近的同类产品,出口金额价税合计近2亿元。此外,稽查人员从专业人员处得知,如果这些姿态稳定控制器出口是真实的,能够装配全球所有的民用无人机。从这一稽查情况可知,出口货物的价格和出口数量暴露了出口业务的假象。实践中,为迅速骗取大量税款,骗税人员通常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口”货物,并高报货物价格,因此,如果外贸企业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发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具有价格高、出口量大的特点,应当有所警觉,及时对业务进行核查。


(五)对“熟人”“朋友”不可掉以轻心


外贸企业开展的代理出口业务,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他人介绍而来。通常情况下,基于对熟人、朋友的天然信任,外贸企业对其介绍来的业务也会有更高的信任度,放松对于业务真实性的把控,由此更加容易地落入到骗税的圈套之中。在本案中,两家外贸企业在事后将卷入骗税骗局的原因归结为轻信熟人、朋友,另一家国有外贸企业更是直接指出,“这次业务轻信了从有全国影响力、信誉好的担保公司出来的业务员,导致出了问题”。这警示外贸企业,对于熟人、朋友介绍的业务同样不能掉以轻心,对出口业务在各个环节都加强把控,才是防范风险的可靠方式。


四、落入骗税骗局,外贸企业自我救赎的核心策略


骗税出口退税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因此,在外贸企业不慎落入骗税骗局时,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入手,进行有效辩解。


(一)论证客观无骗税行为:从货物真实、单证齐备、资金合理入手


在外贸企业因被利用而卷入的骗税案件中,通常外贸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已经被证实实施了骗税行为,但是,这并不能代表外贸企业也实施了骗税。在外贸企业被蒙蔽利用成为他人的骗税工具时,不能将他人的骗税行为加之于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可从货物真实出口、相关单证齐备、资金往来合理等角度与上下游企业的骗税行为划清界限。


从整体看,上下游企业利用外贸企业实施骗税是多方主体共同组成一个骗税活动,但细致看,外贸企业作为中间环节,在未与上下游合谋的情况下,如果其能够证实货物真实出口、备案单证留存齐备,资金往来正常合理,表明其并不能察觉交易的虚假、识别骗税分子的阴谋,那么外贸企业自身便不存在虚假申报的骗税行为,只是被作为了骗税的工具,其虽有被卷入案件,但并不意味着其实施了骗税行为,构成骗税。


(二)论证主观无骗税故意:以业务流程、利益分配、公司性质为据


在外贸企业被蒙蔽利用成为他人的骗税工具时,外贸企业与他人既无骗税合谋,更无骗税认知。由此,外贸企业可以主观上对骗税行为不知情、不具有骗税故意作辩护。当然,主观见之于客观,主观上对骗税行为不知情、不具有骗税故意,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论证。据华税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对此可以从业务流程、利益分配、公司性质等角度予以阐明。就业务流程,业务启动的严格审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程式化管理与层层把关能够表明公司并不想实施骗税;而对于利益分配,外贸企业只赚取出口业务的合理利润,退税款利益则由骗税人员攫取,能够表明外贸企业本身不存在骗税目的;辅之,一般而言如果外贸企业属于国企、央企,其公司性质决定其不会有骗税的动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主观目的的举证责任在于办案机关,而外贸企业通过主动证明自身不具有骗税故意,能够更好地协助查明事实真相,实现自身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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