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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工商局(吉安市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3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工商局审理了一起吉安市经江西省济原区补偿金纠纷案件,一审驳回原告刘建红要求吉安市前工作单位江西吉安红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经工商局济补偿金的诉讼请监督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吉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原告刘建红与被告江西吉安红业实江西省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管理局仲裁书,原、被告对该仲裁书认定的事实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该仲裁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原告在辞(退)市场工书上监督管理签字,原告签字的行为能证明原告系主动辞工,而非被告辞退原告。参照劳动部劳部发(199电话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监督。用人单位应给予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管理局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而原区本案原青告系主动辞工,参照劳动部青《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电话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市场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监督管理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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