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通讯权利员 杨惠
问:法院可否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答:当事人未申请,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该制度。惩有罚性赔偿作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本质上仍然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请求权的一种,属于被侵权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惩罚的性赔偿必须由原告提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该制度。根据《解释》客体的规定,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笼统请求予以惩罚性赔偿,否则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
问:如何认定侵害知识产知识产权权的故意?
答:故意是适用惩罚的性赔有偿的主观要件。惩罚性赔偿作为对侵权人的加重处罚,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要求更高,仅针对故意,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等同于恶意。《解释》中规定客体,对属于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等因素。
问:哪些情形属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