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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纳税人编码是什么(中山人才入户单位纳税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山税稽处〔2022〕298号


中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中山442000******R49C)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虚开发票。纳税人


你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至2单位020年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79份,发票代码044001613111,发票号码51142910、入户52220031至52220060、52221009至52221023、52221486至52221504、52222269至52222294、52240272至5是什么2240321、52240323至52240350、52240361至52240369、52240270。编码你单位已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1.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


检查人员到达“中山市**镇***中心内四层C区45卡”,在该地址未发现你单位任何经营迹象,也未见到你单位任何人员,该地址现正处于整体装修的状况,现场还留有该公司的门牌标示,但现场没有该公司的办公人员,没有其他物品,也未发现办公电脑。


检查人员向“中山市***镇***中心内四层C区45卡”的出租方中山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反映你单位在2020年4月曾租用中国***食品贸易中心内四层C区45卡,但从2020年7月起纳税人已经空置,未看见过你单位的有关人员来中山市***镇***中心内四层C区45卡办公。


2.发票领用情况异常


经查询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你单位成立后短期内大量集中开票,且大量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蓝字发票销售收入。你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开业,于2020年5月18日至6月10日共领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20份,于2020年5月18日至6月12日向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大健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户企业累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20份,发票代码044001613111,发票号码52220031至52220060、52221009至52221023、51142910、52221486至52221504、52222269至52222303、52235232至52235374、52239092至52239098、52240270至52240369、52239865至52239934,其中正数发票215份,金额合计20887437.55元,税额合计444713.40元,价税合计2133入户2150.95元;负数发票205份,金额合计-19958197.16元,税额合计-434717.44元,价纳税税合计-20392914.60元;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中粗沙、*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氟碳铝单板等。经查询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没有发现你单位有相应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票。


3.纳税单位申报异常


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仅办理过所属期2020年4-6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从所属期2020年7月起未进行过纳税申报。


4.资金结算异常


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查询发现,你单位有登记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支行,账号:人才2011027******5435)。经查询银行流水,你单位大额向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只与其中小部分受票方有相应的银行结算记录,并在短时间内转出,未收到受票方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资金存在异常。


5.部分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你单位向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3户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179份,发票代码044001613111,发票号码51142910、52220031至52220060、52221009至52221023、52221486至52221504、52222269至52222294、52240272至52240321、52240323至52240350、52240361至52240369、52240270,其中正数发票94份,负数发票85份,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沙、*非金属矿石*中粗沙等。经检查,上述三户受票企业直接与砂石供应商陈某个人签订河砂购销合同,并自2019年1月、2020年2月、2020年5月起分别陆续收到陈某供应的河砂,收到的货物均已被生产领用。上述三户受票企业从个人陈某处取得你单位开具的正数发票共88份,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你单位开具的正数发票6份,上述三户受票企业均没有取得你单位开具的负数发票共85份。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4月30日,没有与上述三户受票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协议,也没有与上述三户受票企业发生实际经营业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7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虚开发票行为。


(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2.询问笔录、河砂购销合同、企业记账凭证等外调资料;3.银行账户资料;4.你单位领用发票明细表及开票明细表;5.你单位申报表;6.电话记录登记表、走逃(失联)企业证明;7.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截图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人才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向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中山市***混纳税凝土有限公司开具的17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什么:发票代码044001613111,发票号码51142910、52220031至52220060、52221009至52221023、52221486至52221504、52222269至52222294、52240272至52240321、52240323至52240350、52240361至52240369、52240270,其中正数发票94份,金额合计9,076,452.23元,税额合计90,764.37元,价税合计9,167,21编码6.60元;负数发票85份,金额合计-8,182,390.82元,税额合计-81,823.78元,价税合计-8,264,214.6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中山)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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