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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已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立案后离婚转移房产算恶意转移财产吗)

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最终被判少分财产


孟甲与孟乙是校园恋爱,毕业后登记结婚,婚后孟甲进入孟乙父亲创办公司做财务工作,工资一直按最低工资发放。因平日家中所有开销都是孟乙父母承担,所以孟甲对工资没有任何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任何掌管概念。婚后生育一女,孟甲便在家看护孩子。后孟甲、孟乙因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生活,女儿随孟甲在娘家生活。20**年,孟甲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权归孟甲。孟乙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孟甲提交证据证明两套房产、两辆汽车均于婚后购买,登记在孟乙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孟乙提交证据证明,一套全款房产是开发商与孟乙母亲签订的购房合同,另一套房产是孟乙父亲出钱购买并偿还贷款,登记在孟乙名下,并提供了部分银行流水。孟乙欲证明两套房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可车辆分割。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并最终认为:孟甲、孟乙婚后购买房产两套:一套全款以孟乙名义购买,在孟甲起诉后一个月内,孟乙将该房产的购房合同更名至孟乙母亲名下,对于孟乙抗辩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予采信,并考虑到孟乙在诉讼过程中将房产合同更名至其母亲名下,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酌定孟甲分得涉案房产60%的份额,孟乙分得40%份额;另一套以孟乙名义按揭贷款购买,该房产备案登记在孟乙名下,孟乙出具证明该房产首付及贷款证明均是其父支付,最终根据当时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该房产的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因孟甲未对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申请鉴定,未做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由孟乙在判决生效后向孟甲支付两套房产的折价补偿款。各自名下车辆由各自所有。孩子归孟甲,孟乙支付抚养费。



【案件分析】


本案孟甲即是在离婚前将购房合同、行车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进行了取证,才使得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不至于被动的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也正是因为孟甲自己留存了证据,才能知道对方提供的哪些证据是伪造的,大概什么时间伪造,进而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证实己方猜测,最终使得法院支付了对方转移财产的认定,在分割财产时做到了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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