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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法最大区别(美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法的区别)


在1946年的SEC v. W.J.Howey Co.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认定什么是投资合同的标准,即Howey test。根据该标准,投资合同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1、投入资金(investment of money);2、资金投入到一般意义上的企业(common enterprise),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是指投资者的获得财富依赖于寻求投资的经营者的努力和成功的企业;3、以获得利润为目的(expectation of profits);4、完全依赖于别人的努力(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


200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EC v. Edwards一案中,对于上述Howey test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即:Howey案中的利润(profits)一词指收入或返利,包括股息、其他周期性收入、或投资增值;Howey test不区分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投资者通过谈判取得固定收益并不改变该收益取得完全依赖于他人努力的性质。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一些判例对于某些情况下出售的股票或票据是否属于证券进行了规范,有兴趣请见Landreth Timer Co. v. Landreth、Reves v. Ernst & Young案的判决。


此外,根据业务出售原则(the sale-of-business doctrine),以出售公司股票的方式出售公司业务时,公司股票不属于美国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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