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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2013年以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



财务规则




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结合政府会计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一、新增加内容的条款


一是《旧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应的《修订稿》第十七条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新增加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格执行新《预算法》规定的“无预算、无支出”原则,对于单位加强全面预算管理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是《修订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强调了节约的观点,对于单位加强成本控制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是《修订稿》增加了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的预算管理,按照实际需要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增加本条款,有助于配合预算法的实施,加强单位全面预算管理。


四是《修订稿》第三十八条,增加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明确资产的权属和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保证资产的安全有效。


五是《修订稿》第三十九条,增加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要求加强单位的资产管理和配置优化,降低库存和运营费用,优化单位资源,强化对资金投入的绩效考核。


六是《修订稿》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事业单位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旧规则》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修订稿》强调了事业单位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增加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七是《修订稿》增加了第四十六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管理。旧《规则》没有,新《规则》资产的内涵延伸了。


二、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修订稿》第二十四条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旧规范》第二十四条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修订稿》实行的是全成本核算,对单位成本核算的范围、要求进一步扩大、加深。


二是《修订稿》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盘活存量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旧规范》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管理的对象发生了改变。


三是《修订稿》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旧规则》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修订稿》强调只要是能够直接支配的,即使没有占有和使用,即使无法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都是资产,扩大了资产的范围。


三、专用基金的变化


一是《修订稿》共有两个专用基金,《旧规则》有三个专用基金。


二是《修订稿》第三十三条的专用基金包括: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减少了修购基金。


三是《旧规则》第三十三条的专用基金包括:


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四是由于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以,《修订稿》去掉了修购基金。


四、和运营管理相结合


一是《修订稿》删掉了《旧规范》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严格按照公益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必须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二是《修订稿》第四十三条,明确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限定了期限,防止在建工程长期没有转固定资产的现象。


三是《修订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三是《旧规则》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是《新旧规则》相比增加了保值增值、集体研究、股权监管等内容。


五、和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


一是《修订稿》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旧规则》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一个变化是增加了风险预警,第二个变化是将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改成了融资,风险控制更加细化。


二是《修订稿》第六十五条增加了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把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融入单位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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