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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自由裁量权标准(陕西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坚持在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同时,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方式,既体现法律的刚性,又体现柔性执法的温度。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首违不罚”与“自由裁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共计10项,其中涉及纳税人6项,主要有: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未按照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扣缴义务人3项,主要有: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照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境。其他1项,是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10项首违不罚事项,纳税人最容易和经常触犯的是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如何在概念上认定首次,有的认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且被税务机关发现认定的为首次;有的认为是追责时效内发生的,有的认为是税务机关发现认定的等,莫衷一是。二是如何界定首次的时间概念,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实践上,将首次违法,有的理解为一个年度内首次违法,有的理解为纳税人存续期间,众说纷纭。


自由裁量中的首违不罚。其实首违不罚税收行政处罚事项早在2016年就相当明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各省税务局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都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税收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其中对轻微的规定不予以处罚,很明确,作为税务机关没有选择的权力,无自由裁量,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遥相呼应,可惜的是各省税务局制定的情节轻微,首违不罚的事项都大于国家税务总局的“首违不罚”清单事项,比如陕西省税务局制定的20项事项情节轻微首违不罚,长三角试点地区列举了18种”首违不罚”税收执法事项,而且有的省对首违不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比如长三角和山东省税务局将“首违”界定为1个年度内首次违反。除此之外该裁量基准对较轻、一般、严重的税务行政处罚都设定处罚的下限和上限,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为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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