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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与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法的区别)

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终获通过!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程合红称,“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1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取消了公开发行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


2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这样一个基础上,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3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专设一章,对信息披露作了系统规定。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为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这意味着注册制全面提速。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为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科创板推行注册制,今年6月份开板以来,已经审结100家,通过上市委审核尚未完成注册程序的也有30家,审核效率很高,交易所的审核流程也非常透明。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表示,新证券法扩展了证券的范围,明确了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向。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考虑市场承受力稳妥推进创业板注册制,另外证监会已启动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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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证券法修改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新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近年来,证券违法行为出现规模化、公司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多样,涉案的金额也在不断增大。


而在实践中,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


针对这个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称,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本次证券法修订明确引入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这顺应了市场的呼声,并有望进一步提高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为了避免滥诉的可能,我国引入由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这虽然在证券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却是其中应有之意。通过这样的机制,可以减少美国集团诉讼当中可能出现的原告及律师的一家独大情况,避免造成尾大不掉的局面和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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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阶段,就有意见指出,原来的证券法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太轻,几十万元的罚款在动辄上亿元的巨额利益面前不过“九牛一毛”,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新修改的证券法加大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以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


证券法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按违法情况分类,如欺诈发行行为,罚金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罚金提高到100万至1000万元。内幕交易行为罚金提高至50万至500万元。


具体来看,发行人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大家不能只看2000万这个数字,实际上按后面的比例罚款数额更大,要看发行人募集资金到底是多大规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补充道。


此次修订还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


2005年修改证券法时,就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这次修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范围: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


“不但不能当上市公司的高管,不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也不能进行证券交易,这实际上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个很严厉的处罚。”王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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