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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金及附加还结转吗(营业税金及附加结转后有余额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原“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同时,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案例1:A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10月销售开发产品预收款2220万元,企业所得税预计计税毛利率15%,一般计税方式下预缴增值税60万元,根据预缴增值税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20万元、教育费附加1.8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20万元;当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印花税1万元、车船税2万元、土地增值税43.20万元。如何会计处理?


方案一:根据实际缴纳税金结转至“税金及附加”科目。(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1.8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1.20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43.20


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30


应交税费——印花税 1


应交税费——车船税 2


贷:银行存款 143.40


借:税金及附加 83.40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4.20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1.8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1.20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43.20


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30


应交税费——印花税 1


应交税费——车船税 2


假定该企业除上述业务外,并无其他业务,则2016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利润总额为-83.40万元,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2220÷(1 11%)×15%]。实际利润额为216.60万元(-83.40 300),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4.15万元(216.60×25%)。


方案二:不结转收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也不全部结转计提。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1.8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1.20


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43.20


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30


应交税费——印花税 1


应交税费——车船税 2


贷:银行存款 143.40


借:税金及附加 33


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30


应交税费——印花税 1


应交税费——车船税 2


假定该企业除上述业务外,并无其他业务,则2016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利润总额为-33万元,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实际利润额为267万元(-33 300),应预缴企业所得税66.75万元(267×25%)。与方案一税金相差12.60万元(66.75-54.15)。


为什么有上述差异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这里并未包括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合计50.4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阶段没有能够扣除。


案例2:B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12月预收房屋一年租金111万元,当期无进项税额抵扣,申报缴纳增值税1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


.77万元、教育费附加0.3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22万元,税金及附加合计1.10万元,当月结转收入8.33万元[111÷(1 11%)÷12]。请问配比结转8.33万元的税金及附加是0.0917万元(1.10÷12),还是直接结转全部租金的税金及附加1.10万元呢?显然这里应当结转全部租金的税金及附加。


营改增前,营业税税金及附加与收入存在配比关系,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与收入不存在直接配比关系,相应税金及附加与收入也不存在配比关系,预缴税款及简易计税尽管可以做到配比结转,但是增值税无论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从简化处理方面考虑应该有一贯性的原则。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无论会计是否结转收入成本,笔者均主张当期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可以一次性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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