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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在哪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怎么上传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管辖范围内的増值税纳税人(指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主管税务机 关应设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根据《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増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0号),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 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 税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増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 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 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増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 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増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 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増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増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申请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繳纳税款申报单》,连同 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 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1)是否属于本税务 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2)《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 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增值税 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证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増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副本,到代 开増值税专用发票岗位收取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 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拫单》、完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 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 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 “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 “税率”栏填写増值税征收率;


(3)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 销货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码。


(6)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増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联 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5用于代开发票税额 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増值税纳税人。


除上述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 人申请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増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筒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 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 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管理。


2.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点: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 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 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筒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


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备案后,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 资料:


(1)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 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6.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 税收管理。


7.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8.纳税人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対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 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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