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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扣不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


1、有工资薪金所得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的人提供上述专年度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扣除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一个纳纳税税扣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专项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个人所得税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一个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无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年度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不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扣送《扣除信息不完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一个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非居民个人变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附加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专项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附加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纳税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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