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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纳税评估案例(租赁方式的税务筹划案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至于具体的征收标准,则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形。


从价计征:房产原值×(1-10%~30%)×税率(1.2%)


从租计征: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那如果是无租使用他人房屋的,应该怎么征收房产税呢?我们具体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A公司于2017年6月将其新建成的其中一间样板房无偿提供给了B公司使用,至今刚好2年时间,再假定该样板房的房屋原值为500万元。


问:房产税具体应由谁来交,怎么交?




沥呕君解析


或许有人会被文章标题中的“无租使用”字眼给迷惑了,认为既然是无租,那我们就按照市场周边行情评估一个租金价格出来,然后在此基础上采取从租计征的方式计算房产税。其实错了,为什么说错了呢?我们先来看一则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判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首先看房产的权属人是谁,在正常收取租金的租房情形中,此项原则依然适用。从法律层面而言,房东是房产税毫无争议的纳税义务人;至于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着房东将房产税转嫁至租客身上的现象,但这是两码事,桥归桥,路归路。本案中所述的这种“无租使用房产行为”,应该算是一种特例。为什么说是特例呢?首先,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房东,而是实际使用人(租客);其次,因为你是无租,所以我干脆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




另从财税地字[1986]8号这份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房产税的征收起点并不是以办理竣工验收与否作为判定依据的,而是:何时使用何时征。使用,当然分为自用和他用。自用,没的说,当然按房产余值来;“他用”,再要看情形。正常收取租金的,则从租计征;不收租金的,则从价计征,而且纳税义务人还从房东转移至了租客。这个便是区别所在。




厘清了这些逻辑之后,我们再回到刚才那个案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没有争议了,归于B公司。计征公式:500*(1-30%)*1.2%*2=8.4(万元)




无租使用他人房产,本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按时缴纳房产税呀,否则可是会产生滞纳金甚至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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