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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


节目播出后,合肥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已让单位提供考勤、绩效等证据。据媒体报道,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明确表示,“迟到1次扣1000”不合理。


郭进雨 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员工迟到被罚款事件从法律层面主要涉及企业是否有罚款权的问题。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企业根据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1、相关法律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均没有赋予企业享有罚款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是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同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罚款。


之前明确规定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的只有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但该条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且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所废止。


2、可依法依规扣减工资


但相关法律的废止并不意味着企业对员工迟到早退等行为无法约束。1995年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1995年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劳动者工资,但应合法合规,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扣减工资事项该规章制度应经合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比如考勤、奖惩、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在只有具备在制定时经过“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公示”三个必备要件,才能作为日后管理员工的依据,在发生纠纷时,仲裁或法院会对制度的“三性”进行审查。


律师建议,企业在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内容的合法性,还要考虑内容的合情、合理性。合法具有温度及员工认可度高的制度才能使员工发自内心的去自愿接受,否则,员工势必会产生逆反或反抗的情绪,对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产生严重的伤害,也容易造成人才的流失。


不能放任企业“霸王”式管理侵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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