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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经银保监局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按同业拆借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向某银行进行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请问支付的利息费用取得银行扣款单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综上,你公司按同业拆借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向某银行进行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支付利息费用取得的银行扣款单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取得对方银行按同业拆借利息收入开具的免税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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