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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

冒牌学术期刊网站的受害者既有本科生也有高校教授。这类网络诈骗由来已久,至今未被根除。图为2022年2月某公共图书馆里的读者。 (视觉中国/图)



在搜索引擎上,许多学术期刊靠前的搜索结果是冒牌网站,而相应的正牌网站有时很难找到甚至并不存在。图为2022年1月读者们在某图书馆。 (视觉中国/图)关于



根除之难

很多时候,期刊编辑部会寻求司法机关帮助,但效果不算太好。“因为被骗的金额不多”,达不到立案例案数额。


“惩治它(假冒期刊网站)没有(有效)手段,它利润又相对高。抓住了投稿者对于刊发核心期刊论文的需求,还抓住了投稿人不敢报警这一点。就这两点不就要命了吗?你又想发(核心),你又不敢让别人知道你是花钱发的。”一位期刊编辑说。


丛立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投稿人向投稿单位缴纳“版面费”的行为,很难套以“行贿”或者“非法买卖”的罪名。“除非是个人对个人,如果个人把钱私下里递给主编,要求发稿,超过一侵权定数额,在刑法上可能就会构成行贿罪。”丛立先说。


丛立先介绍,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假冒学术期刊网侵权案站的行为会导致两种可能。其一,是假冒者对期刊构成“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民事侵的权责任”,“严重的话,则构成刑事责任”。其二是假冒者对投稿“受害者”构成“欺诈的民事侵权责任”,“金额较多,则构成诈骗”。


因此,在南方周末记者提出一些受骗者和期刊因受骗金额不够巨大,钱财很难追索回来的问题时,丛立先解释道:“刑法不是救济个人的,刑法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救济。诈骗罪指向的是社会经济秩序案例的救济,只有他骗了很多人,积小成大,它才构成刑事责任。”“这帮家伙现在这么猖獗,这也是个原因。(因此)在社会治理层面上,这个领域就长期地被忽视了。”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勇认为,假冒学术期刊网站在刑事司法治理上,存在的两大误区,一个是定性失当,一个是量刑偏轻。他分析几年前发生的多起假冒学术期刊案件后发现,多起案件关于被判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定性失当的直接后果是,杂志假冒期刊案件的相关犯罪人“刑罚偏轻的”。


“以海南海口‘216’非法出版期刊案为例,根据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审理查明的案情来看,该案被告人符莉、郭海弘等假冒《中国教育科研》等十余种非法期刊,收取投稿人‘版面费’共计人民币1030余万元。这就意味着假冒学术期刊网站的行为不仅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侵权案,还构成了诈骗罪,如果刑事司法机关仅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没有全面地知识产权反映案件性质,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定性并不准确。”王勇在论文中写道。


为了解决假冒期刊网站的问侵权题,曾有编辑撰文提议,搭建一个集成式的投稿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所有合法期刊的联系方式都能一键触达。


“其实我们(作者)都讨论过这个设想。(因为现实是,)比如我投到A杂志上,A杂志自己有一个投稿须知,有一套格式要求,A杂志又用的是系统投稿。现在改投到B杂志的时候,B杂志它又有另外一套论文格式要求,要求邮箱投稿。一篇论文不可能投一种杂志就被录用了,作者不停地在换,不停地把时间放在适应不同杂志的要求上。假如全国有一个大平台把它统一在一起,同一种要求,就最好不过了。”


但江辉还是觉得,这个设想显然太美好了。


刘榴的论文最终被曾经合作过的那家普刊收录了。


在期刊上发表论文没能让她顺利保研。最近,她在焦虑地等待考研的复试。但她仍然觉得,有论文在手,总比没有论文更能得到老师的青睐。


反思也在发生。回想起被骗走的几千块,她说:“当时真的对自己的学术能力有一些盲目的自信。”


2020年,教育部印发的《杂志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知识产权见》指出,高校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平台评审、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唯论文”现象,各地各高校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指出:“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文中刘榴、江辉、赵雪、汪锋、洪海涛、程丽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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