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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明确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就业见习单位设立条件、就业见习协议期限等内容。


就业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 12个月。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应享受以下待遇:由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


《通知》明确,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由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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