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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表中个税差额是什么意思(工资表上的个税和报税的个税差)

问: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计税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将同一月份所得合并来计算当月应纳个税总额,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代扣代缴:


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


1.当月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所得低于规定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个人取得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工资收入计征个税。计算公式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个人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或补贴收入应按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退休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工资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税。


个人取得“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或补贴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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