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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写(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 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同时适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1年第11号)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应规定同时废止。


(2)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即,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可以选择按1%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规定


实际税率


不超过1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5%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再减半征收


2.5%


100万至不超过3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1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2.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1. 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意: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等同于税法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 号)


2.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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