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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芬河工商执照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查询)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由绥芬河市财政局负责贷款周转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会同绥芬河市工信科技局、绥芬河市商务局选择业务范围广、服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本级政策性融资机构作为贷款周转金的运行平台(以下简称“周转金运行机构”);会同绥芬河市工信科技局、绥芬河市商务局与周转金运行机构签订贷款周转金委托代理协年检议,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周转金运行机构;配合绥芬河市工信科技局、绥芬河市商务局定期开展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五条 由绥芬河市工信科技局、绥芬河市商务局牵头制定贷款查询周转金工作操作规查询程;指导周转金业务的开展;检查周转金开展情况;负责督促贷款周转金回收;会同绥芬河市财政局定期工商开展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绥芬河工作总结。


第六条 由中国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负责帮助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企业续贷的相关融资政策。绥芬河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贷款周转金相关金融政策的协调与指导。


第黑龙江七条 由绥芬河银保监组负责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续贷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参加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和协调,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按期续贷。


第八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在合作银行开设贷款周转金专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协调合作银行办理贷款周转金续贷具体业务;负责贷款周转金回收,并及时将核销的借款追偿所得归还贷款周转金本金;接受本级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本级有关部门报送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贷款周转金本金和利息归还本级财政。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确保按时续贷,保证贷款周转金安全;负责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提供申请企业及相关人员征信报告


第三章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依法合规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


3.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各项财务指标数据均在合理范围内。


4.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不良征信信息。


第四章 贷款周转金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贷款周转金作为支持企业续贷的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贷款周转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增加周转金本金规模。


第十二条 贷款周转金申请使用额度、期限和费用收取


1.贷款周转金使用额度单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贷款周转金不超过2次(在满足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使用次数)。


3.贷款周转金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标准按资金使用额度每日万分之三缴纳手续费(也可根据具体业务情黑龙江况适当调整收费标准)。除手续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4.借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可由合作银行直接扣缴。


第五章 贷款周转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需要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在贷款到期30日前,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贷款周转金使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基本账户信息)等基础资料复印件。


3.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4.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5.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妻(实际控制人夫妻)征信报告。


6.企业在银行的借工商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文本复印件。


7.合作银行出具的续贷审批书,内容应包括同意续贷的额度、期限、或其他放款的前提条件、需明确贷款用途之一为偿还周转金等内容。


8.出具无民间融资、无职工欠薪、无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无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发生的承诺函。


9.其他相关部门认定申请贷款周转金有必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申报材料要件进行审验,认定合格后通知企业填报《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企业持上述材料和《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分别至市工信科技局(或商务局)、市财政局和贷款银行备案和审执照批。


第十五条 贷款周转金使用发放按照封闭运行管理模式,由周转金运行机构在银行营业执照开立专户,对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周转金运行机构、合作银行和申请企业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协议后,将周转资金直接从合作银行开立的专户划至企业贷款账户,银行必须于当日收贷。


第六章 回收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和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后,应配合周转金运行机构或银行落实各项反担保及抵押等各项措施。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至企业贷款账户时须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当天划回周转金运行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专户。


第十七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周转金情况时,周转金运行机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绥芬河行追偿;绥芬河市财政局、绥芬河市工信科技局、绥芬河市商务局以及合作银行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贷款周转金本金及利息;风险准备金如有结余,连同本营业执照金一并收回。


第十九条 贷款周转金由借款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周转金的,合作银行不予发放贷款,并取消今后申请国家及省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落实续贷审批书各项前提条件后,合作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予发放贷款,造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或无法回收的,应当由合作银行至少按企业借款额5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并终止与该银行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对周转金运行机构、借用贷款周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工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弄虚作假,造成贷款周转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年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外市属企业若符合上述条件可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执行的《绥芬河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绥政办执照发〔2015〕51号)如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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