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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认缴有限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认缴和实缴填写)


一、案件情况


二、追加股权情有限公司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合伙请追加股东A为被执行人后,被法院裁填写定驳回。于是申请执行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审理过程中认缴,股东A提交了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证明已实缴出资,但该汇入公司的资金大多于2020年3月之后汇入,且填写去向不明,并存在以报销形有限公司式返还实缴于股东A的情况,股东A没有举证证明其在公司存在真实的需报销费股权用,所以股东A已全部实缴出资的意见没有被采信,不能认定股东A已实缴注册资金。企业


一审期间法院还询问了被执行公司其他认缴股东意见,其他股东表示A作为控股股东经营公司,不认和可A的出资方式。一审判决实缴股东A对被执行公司合伙不能清偿的债务在1企业53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案件对我们的启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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