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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 36号 29条(财税201636号文件第29条规定)

问题1:母子之间可以平价转让股权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甲和乙是母子关系,分别持有A和B两家公司95%和5%股权,现在甲和乙想把持有A公司的股权转让B公司?


这样实际控制人还是甲和乙,如果平价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描述,可以平价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规定: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即便是股权在转让时公允价值大于投资成本(计税基础)的,母子之间也可以平价转让(即按照投资成本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差额计税的,差额依据是什么?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物业公司收取的水价是5元/吨,而支付给自来水水费是3.50元/吨,那么差额(含税)就1.5元/吨,每吨应交增值税=1.50×3%/103%=0.0437元。




问题3:计划成本下领用原材料只能记生产成本吗?还是可以按使用部门什么的用别的科目?


解答:


计划成本只是成本核算的一种方法,并不影响原材料等存货发出后该计入的会计科目。


原材料等存货发出后,主要根据用途来决定应该计入的会计科目。


生产车间领用用于生产的,计入“生产成本”;如果是生产车间领用是用于机器设备维修等,可能就需要计入“制造费用”。


如果领用原材料等存货是用于集体福利的,就需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如果是销售部门领用用于宣传促销的,就需要计入“销售费用”。


如果是管理部门领用用于办公使用的,就需要计入“管理费用”等。




问题4:收到发票确认收入,而不是按会计准则确认,有什么税务风险?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的确认时点都有规定,但很多企业都以收到发票的时点来确认收入,这样有什么税务风险呢?


解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对于收入确认(纳税义务),三者之间都是存在差异的。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收入”的确认也是存在差异的。


如果单纯以收到发票才确认收入的话,你的账务将乱成一团糟。


在很多时候,企业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货物已经销售,货款已经收到,无论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都已经产生,会计核算也应该确认收入。比如,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在货物已经到店但是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肯定是存在上架销售的可能。如果企业等到收到发票才确认收入,就可能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少申报、晚申报,税务局稽查到将会被处罚的。


会计是一种商业语言,也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语言,只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其结果才是能被大家所认可(包括税务局)。


税法只是规定税务的处理,并不是规定企业会计核算的。


“桥归桥路归路”,千万不要想着谁代替谁。




问题5:年前收到往来货款,年后开发票,这笔款项是不是必须计入年前的收入中,缴纳增值税了?或者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解答:


根据描述,存在几种可能:


1、预收货款,尚未发货,也未开具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只是预收货款,由于没有开具发票,因此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收到货款,且已经发货,只是没有开具发票。


在已经收到货款且已经发货的情形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也产生,会计核算也应确认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就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期开具发票,只是补开发票,红字申报“无票收入”,同时在申报开票收入,对开票月份的增值税缴纳不产生影响。


3、货物早已发出,属于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出去的,现在收到货款,但是发票依然暂时没有开具。


前期如果没有确认收入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时,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前期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账务上已经计入往来账的,收到货款冲减往来账即可,不再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年后开具发票,属于补开发票,不影响前述的处理。




问题6:公司下设两个工程,材料进项税都放在甲,成本根据实际内部分摊。这样乙没有进项可以么?


解答:


同一个企业,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只需要区分可以抵扣的项目和不可以抵扣的项目。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等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的工程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对于一个企业同时存在不得抵扣的简易计税项目和可以抵扣的一般计税项目的,应尽可能地划分开。


如果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如果存在的两个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计税方式,进项税额则不需要在两个项目之间进行划分。




问题7: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试制产品收入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问题8:每个月扣除专项附加后工资到手不符合上税条件,单位每个月代扣代缴是0,年终奖也要单独计税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注意上述规定的表述,纳税人是可以选择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根据描述,您每月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实际上并没有交税,就可能存在扣除项目没有扣除充分的可能,如果把年终奖并入后还可以扣除一部分,从而实现少缴税。年终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由于不得扣除,在3.60万元内最低税率就是3%。


建议先对两种方式需要缴纳的税金做一个测算,或者与工资、奖金重新做一个组合,达到交税方案最优。




问题9:机械设备生产线的尾气处理系统费用,应该记什么科目?


解答:


现在环保要求非常严格,生产设备的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话就不能使用,因此机器设备生产线的尾气处理系统是该生产线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必须的,其支出应作为该生产线固定资产的原值组成部分之一。如果处理系统的软件费用是单独开具发票并授权使用,也可以将软件部分计入“无形资产”;如果软件系统是镶嵌在尾气系统的硬件上而无法从价值上分离的,则可以直接计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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