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经营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和售后租回交易三大方面,详细分析企业资产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与涉税问题。
一、经营租赁业务
1.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2.免租期的会计处理
3.已出租建筑物的会计处理
成本模式下的转换
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
4.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5.经营租赁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6.经营租赁的房产税税务处理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年税率12%计征房产税;
(2)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年税率为1.2%;
(3)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金额从租计征。
二、融资租赁业务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3.融资租赁的房产税处理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
三、售后租回交易
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2.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3.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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