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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规程案源类型(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包括哪些)


一、税务稽查是如何选择稽查对象?


根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2、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3、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4、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5、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6、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7、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8、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9、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10、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二、税务案源稽查哪些情况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暂存待查处理:1、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督办、交办案源信息,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2、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3、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4、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三、企业有哪些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四、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哪些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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