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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知乎(增值税 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别)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需确认收入。


基本原则

(1)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简单来说就是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VS权属转移(应税服务完成)VS开票,三者较早,确认收入。

(2)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当天。


具体规定:

(1)直接收款: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无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发出当天。


(4)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5)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收到预收款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三者较早。


(7)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销售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10)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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