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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重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关税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种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方式有所差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缴款书样式如下:



一、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比对


1.海关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维持不变,仍为180日。


2.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如何稽核比对的?


根据31号公告,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3.比对有几种结果?


稽核比对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1)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根据31号公告的精神,申请修改或者核对的时间也应延长至360日,但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具体还需咨询当地税务局)。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对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亿企赢提醒:海关票滞留跟留待继续比对是同一个意思,都说明海关票还在比对当中,在确认录入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耐心等待,并及时查询比对状态。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什么时候知道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无“滞留”的,稽核系统每月1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纳税人上月稽核比对结果中有“滞留”的,稽核系统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自动导出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7月份采集10张海关进口缴款书。


7月31日查询稽核比对结果10张全部是相符,则该纳税人可在8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7月31日稽核比对结果7张相符,3张滞留。如果纳税人认为可以接受只抵扣这7张,剩余3张可留待下月参与稽核比对,则8月1日即可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这7张,剩余的3张票不再参与本月的稽核比对。如果还想等待剩余3张一起抵扣,就不要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在8月1日后13号前随时查看这3张票的比对情况,什么时候这3张相符,纳税人即可自行下载10张相符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申报抵扣,或者剩余的3张有1张或2张相符了,纳税人可以接受了,就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剩余滞留票留待下月稽核比对。


如果到8月14日上午这3张票仍为滞留,纳税人也没有主动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则系统会将7月份有海关信息但没有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的纳税人统一做批量“稽核结果通知书”的导出,纳税人必须将“稽核结果通知书”中注明的相符信息在申报期内做申报抵扣。纳税人应将稽核通知书作为附报资料在报送申报资料时一并报送。


亿企赢提醒:每个纳税人每月只能下载一次“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前请核实比对是否相符,以及考虑否需要等待几天至剩余的海关缴款书比对通过再下载。


5.比对异常申请需同时报送电子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53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时,需提供海关缴款书、其他资料和与原件一致的电子影像资料,不再需要提供海关缴款书复印件。


报送资料


(一)纸质资料:


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2.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的比对异常截图


3.情况说明(须注明上传时间、取得异常结果的时间、缴款书日期、编号、税额)


(二)电子资料:


纸质资料递交的同时,需将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扫描件影像发送至国税。


亿企赢提醒:报送的资料不同地区有所差异,具体以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


6.海关缴款书比对不通过多缴税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3号) 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海关缴款书的比对模块新增加了一个企业名称比对模块,海关那边传输到总局的数据出现错误,存在比对不通过原因不明的情况,如果企业因此多交税了,还能退换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2015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问题


1.取得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2.什么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是可以补救的呢?


根据《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相关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对比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因不可抗力,如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账簿资料,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等客观原因导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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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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