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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调节税(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

第一阶段 没有开征薪酬性2020年质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条件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设定14个税种,其中有薪给报酬所得税。到1950年6月第二次全国税务会议对税收调整时,决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停止开征。这实际上意味着薪给报酬所得税尚未开征就停止了。


第二阶段 对最新超高收入者征税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既要鼓励善于经营的和勤劳诚实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调节税坚持共同富裕的理念,体现社会公平。对过高的个人收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调节各类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的月扣除额为800元。1981年,全国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只个人有64元,远达不到800元的扣除标准。即月收入超过全国计算平均工资12.5倍的,才缴个人所得税。故此法的课税对象主要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和在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同胞。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个人所得税居住、取得达到规定纳税标准收入的公民。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基数的3倍以上的部分征税。


第三阶段 淡化调节功能、强化财政收入功能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月扣除额20多年不变,从富人税变成了工薪人个人所得税头税。个人所得税从边缘税种,到现在稳居前四,与第三个人位的消费税,差距不到5%。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废止。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月扣除额统一为800元 。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月扣除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计算会议表收入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最新所得月扣除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月扣除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018年,工资薪金所得月扣调节税除额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每年6万元)。


第四阶段 需要进一步深化薪酬性质个人所得税改革


从1993年的修正案开始,薪酬性质个人所得税的改收入革,就背离了初衷。


客观的看,为了长治久安,上世纪80年代的个人所得税立法理念,现在应该恢复。


在目前26个政府部门共享基本信息的前提下,运用大数据库,分地区差异,以家庭平均薪酬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倍数的部分纳税,是完全可行的。 即使不按超过地区平均工资的12.5倍,就是按超过地区平均工资的3倍纳税,也不会像现在这样怨声载道,民怨鼎沸。


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凝聚共识,积极推进薪酬性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既要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培养纳税意识、公民意识方面的重要作用2020年,又要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杜绝端起碗吃饭,放下碗骂娘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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