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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许可证要贴花吗(银行开户许可证需要交印花税吗)




  • 做错帐的时候
  • 未做错账,但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而调账
  • (一)红字冲销法


    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它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冲销法。



    (二)补充登记法


    通过编制转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入账,以更正错账。适用于漏计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三)综合账务调整法


    将红字冲销法与补充登记法综合运用的账务调整方法。一般适用于会计分录借贷方,有一方会计科目用错,而另一方会计科目没有错的情况。正确的一方不调整,错误的一方用错误科目转账调整,使用正确科目及时调整对于需要更正的差错凭证,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错误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摘要为“注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错误分录”,同时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时摘要为“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如果只是金额错误,在编制调整数字差额凭证时摘要为“调整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在注销、订正或调整某张错误凭证的同时,应在被修改的记账凭证上手工注明“该凭证在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已更正”的标记。




    结账注意事项


    发出通知(ü 及时开票-销售部门、ü 及时报销费用、ü 及时归还借款)


    容易遗忘的会计分录(ü 固定资产折旧、ü 无形资产摊销-手工、ü 长期待摊销费用摊销-手工、ü 利息、租金、保修费、年终奖计提、ü……)




    年终结账步骤


    检查凭证(ü 检查纸面凭证与所附单据一致、ü 检查纸面凭证与电子凭证一致、ü 检查凭证有无断号、ü 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规)




    年终结账步骤1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的规范性审核(ü 内容填写是否齐全、ü 格式是否规范、ü 信息是否一致、ü 四流是否一致)


    结账注意事项


    账实核对(ü 现金、银行存款、ü 存货、固定资产、ü 往来款项清理、ü ……)


    账税核对- “应交税费”明细账与纳税申报表核对(ü增值税、ü所得税、ü小税种)


    明细账核对-是否串户-余额方向是否异常(ü存货、ü往来、ü……)


    结平账套(ü 计提所得税、ü 结转损益、ü 盈余公积、ü 股东分红)


    分析性复核(ü 看报表,发现重大问题、ü 与上年比对,发现重大差异)



    关注资产总额,为利用小微政策筹划奠定基础(ü 用资产偿还负债、ü 处置部分市值明显低于账面价值的闲置资产)


    库存现金账户(ü 账实相符、ü 实为个人银行卡账户、ü 余额不得为负数、也不得过大)


    银行存款账户(ü 对账单是否及时索取、ü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按时编制、ü 是否有长期未达账项?ü 集团公司成员名称类似,有串户可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ü 银发【2018】125号、ü 试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ü 加强“公转私”转账管理、ü 大额交易监测<ü单位之间100万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ü 金额20万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ü 个人账户之间、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之间20万以上的款项划转>)






    其他应收款账户(ü余额是否过大、ü非生产性资金占用是否确认利息收入、ü是否有针对投资者的余额)


    应当核算的内容(ü 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ü 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ü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ü 存出保证金、ü 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ü ……)


    资产垃圾桶(ü 不能取得发票的费用、ü 避税的薪酬、ü 股东挪用资金、ü 股东的分红、ü 收不回来的借款、押金、垫付款、ü ……)




    限制备用金借支(ü 用信用卡取代)


    规范费用报销(ü 及时、取得发票)


    规范薪酬发放


    杜绝家财务


    定期对账


    期末清理(先还再借)


    存货类账户(ü 关注发出存货成本的结转方法(倒挤成本)、ü 负数库存、ü 暂估入库:货到票未到、ü 是否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存货率过高将会导致金三系统预警


    1、账面存货率=期末存货/年度销售成本*100%


    2、预警值:一般应该为20-30%,否则为异常!


    3、存在虚假购进、延迟销售、发出货物未做收入等观象。


    在建工程账户(ü 是否该结转未结转入固定资产、ü 结转固定资产是否有工程决算书、ü 其专项借款的利息处理是否正确)


    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


    Ø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固定资产账户(ü 车辆是否登记在企业名下、ü 折旧年限是否存在税会差异、ü 折旧方法是否存在税会差异、ü 是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


    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应付账款账户(ü 长期挂账风险、ü 借方余额)


    预收账款-是否有合同?(ü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ü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ü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ü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预收长期挂账


    特定行业预收是否预缴增值税


    预收转收入的时间(ü 销售货物:发货时、ü 房地产:交房时、ü 服务业:ü 建筑业:完工进度、ü 物业服务:按提供物业服务)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ü 12.31前充分计提,次年5.31前支付、ü 总局公告【2015】34号、ü 全员全额明细申报、ü 对应的社保风险)


    工资薪金的规范化账务处理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及筹划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新税制的个人所得税规划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问题提示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财产租赁所得;


    ⑦财产转让所得;


    ⑧偶然所得。


    1.劳务报酬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3档预扣率。



    其他应付款账户(ü “小金库”特征、ü 收取的回扣、返利……ü 不想实现的收入)


    名存实亡的往来(隐瞒收入、虚构发票等)


    “找票”问题(ü 不能找票、ü 找票=找死、ü 会计人员更不能找票!ü ……)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账户(ü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影响<2013.12.28第12届全国人大第6次会计修订《公司法》、正确的账务处理>、ü 印花税的误区< 实收资本年年缴纳印花税、发现实收资本增加就缴纳印花税>)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是否需要到账?


    1. 根据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2. 但是,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注册资金印花税涉水误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账户(ü 二者的用途、ü 转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ü 国税函【2010】79号、ü 国税发【2010】54号)




    收入与利得、费用与损失的划分(ü 日常活动/非日常活动、ü 总流入(流出)/ 净流入(流出))


    收入类别的划分(ü财务角度、ü税务角度)


    收入范围的确定(ü财务角度、增值税角度、企业所得税角度)



    收入范围的确定(1.会计“收入” 税法“销售额”、2.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管理费用-会议费


    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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