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舟山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栖息于舟山群岛低盐海域的舟山带鱼被誉为“世界上最好吃的带鱼”,其肉质鲜嫩,营养丰富,并含有其他渔场带鱼没有的DHA成分,在海内外案件备受欢迎。




带有案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对产地和质量有严格要求,按照业内惯例,市场上这些商品的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高出15%~80%,这就让某些人看到了“商机”。


舟山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系“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侵权册人,因发现有商家卖带鱼产品时,突出使用了与“舟山带鱼”商标高度相似的文字,故将商家诉至法院。



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宣传销售中使用与“舟山带鱼”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且被告所售产品产地并非舟山,因此其在产品销售中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是意图搭蹭“舟山带鱼”商标的知名度,使相关公众混淆。



故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各类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商标包含图案、文字、字母拼音等,其未使用过该整体商标,仅使用了“舟山”二字。且“舟舟山山带鱼”只是作为搜索辅助词使用,只是为了强调带鱼本身。



法院经审理认为,“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舟山名度,即使被案件告没有整体使用原告商标中的图形或字母,仍易使相关公众侵权案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被告在所售带鱼商品设置关键词“舟山带鱼”,使消侵权费者可通过搜索关键词找到涉案商品,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品为舟山带鱼,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混淆。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侵权案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撤回了上诉。



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是“舟山带鱼”地理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有权独占使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并对带有相关字样的商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同类注册商品上使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标识。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商机”将变“危机”。



简单来说,因“舟山带鱼”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他做海产品生意的商家要对可能存在的商标侵权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于那些产地非舟山海域的带鱼产品案例知识产权,不要擅自在商品包装、宣传页面使用“舟山带鱼”标识、字样,以免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而对于产地系舟山海域的带鱼产品,且符合“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使用要求的商家,也需知识产权要先向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申请,获得许可后才能使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