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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自己手机注册微信号(有人用我的手机号注册企业微信)



一、案例:佛山市皓泰灯具配件我的有限公司诉自己郭某某、佛山市鸿光灯具配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粤06民终9258号]


(自己一)基本案情


皓泰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该公司成立后,即注册了fshaotai.com、fshaotai.我的cn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建立了网站。2微信015年5月25日开始发布产品信息。


郭某某于2015年入职皓泰公信号司,负责销售照明电器。入职后一个企业月,郭某某使用皓泰公司配备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号“fshaotai”。郭某某2016年5月31日离职,同年10月设立鸿光公司,经营皓泰公司类似的产品,并将涉案微信号绑定手机号码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码,并通过该微信号发布其公司的产品企业信息。皓泰公司以郭某某手机通过使用该微信号发布与皓泰公司类似的产品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微用信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皓泰公司,并判令郭某某、鸿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二)法院观点(本文省略不正当竞争部分说理)


关于讼争的微信号“”使用权应否归还上诉人皓泰公司的问题:公司


微信号的本质是用户通过第三方平台即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平台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用户在注册、使用微信号时,需与服务手机号平台提供者即腾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故在认定微信号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各项权能时,应当遵守腾讯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1.关于微信号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根据腾讯公司《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的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用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2.关于微信号的使用权归属


根据腾讯公司《腾讯人用微信软人用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的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认定微信号的使用权归属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初始申请注册人。


对此,本手机号院有认为,讼争的微信号虽为被上诉人郭某某申请注册,但正如本判决上文所言,讼争微信号系被上诉人郭某某利用公司资源的结果,该项结果的归属,应依腾讯公司《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的规定加以确定,即应以初始绑定的手机号加以判断,而不能以申请注册人加以判断。



二、律师观点


从全国微信号使用权归属“第一案”中可知,针对员工离职注册后,工作微信号归属问题,需从两个角度分析:


第一、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都不享有该微信账号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归属为腾讯公司。根据腾讯公司的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手机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注册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公司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第二、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的归属,关键看有初始申请注册人。而初始申请注微册人,通常以账户初始绑定的手机号判断。微信因为如将“初始申请注册人”理解为申请注册的实际使用人,微则在微信号存在需要被追责的时候,腾讯公信号司将无法准确认定责任人。



三、律师建议


第一、最好单独给员工配备工作手机及手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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