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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开办发201828号文(桂环函2018418号文件全文)


贵港市脱贫攻坚政策宣传


扶贫小额信贷和产业扶贫以奖代补


一、扶贫小额信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桂开办发〔2019〕22号》


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4、2015 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5 万元(含)以下、3 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一)贷款用途及条件


1.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2. 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必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


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 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二)贷款申请、发放程序与流程


1.评级授信。


各放贷银行应根据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参考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评价结果,制定差异化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


2.用信申请。


已评级授信贫困户需要用信时,应向放贷银行提交以下资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贫困户身份证明;放贷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3.贷款受理。


拟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交由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村两委)对贫困户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经村、乡(镇)、县级扶贫部门公示5 天(可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放贷银行受理。


4.贷款调查。


放贷银行在接到扶贫部门递交的贫困户贷款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5.贷款审批。


放贷银行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


6.贷款发放。


放贷银行与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通过的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审批未通过的,放贷银行应向贫困户说明原因,并按月将上月贷款清单和未能贷款贫困户清单报县级扶贫部门。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必须实行面签制度,有条件的放贷银行可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办理效率。


(三)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1.贷款期限。


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贫困户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2.贷款利率。


扶贫小额信贷一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3.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


(四)续贷与展期


1.稳妥办理续贷。


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放贷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借款贫困户符合贷款条件且发展生产仍需贷款的,原则上在偿还不低于20%的贷款本金后,对尚未偿还的贷款,经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和乡(镇)、县级扶贫部门审核,放贷银行审批同意后可办理续贷。


(1)办理续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发展能力;预期还款来源有保障,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申请人信用履约及还款意愿较强,无欠息,且已偿还规定比例的贷款本金;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少数贷款户在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和乡(镇)、县级扶贫部门审核,放贷银行审批同意后,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县级扶贫部门按季度将办理无偿还本金续贷的情况报自治区扶贫部门备案。


(3)续贷期限、次数。续贷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并在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本计划,逐步收回贷款。


2. 稳妥办理展期。


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原则上在偿还不低于20%的贷款本金后,经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和乡(镇)、县级扶贫部门审核,放贷银行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展期。


(1)办理展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正常或具有到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收入来源;因自然灾害或市场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未到收获期等客观原因导致生产周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暂时有困难;申请人信用履约及还本还息意愿较强,无欠息;放贷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展期期限、次数。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 次展期。


3.贫困户在贷款到期日30 天前向放贷银行提交续贷、展期申请表。


放贷银行应及时进行贷款调查和评审,在收到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予以办理。第二十三条续贷与展期办理前无需进行公示,其他程序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工作细则,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续贷与展期办理后要按月将贫困户名单、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信息在县、乡(镇)、村三级公告。对于符合条件且确实需要续贷或展期的,各县政府要统筹协调、集中力量、明确职责、妥善有序动员贫困户,做好政策解释、配合工作以及协助放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4.对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的,放贷银行不得办理续贷或展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贫困户经营的项目已经实现收益,但没有按约定及时归还贷款的;自主经营使用贷款的贫困户已不具备相关贷款条件或已停止生产经营或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贫困户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恶意逃废债务的;贫困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量信贷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尚未化解或欠息尚未结清的;贫困户被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被有关部门采取冻结、查封、保全、扣押、监管等强制措施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的情形。


5. 续贷、展期的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仍有资金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放贷银行申请将扶贫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


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且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周岁(含);从事的农业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村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他共同还款人)遵纪守法,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或不良嗜好,信用记录良好,在申请时不存在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信用卡恶意透支;符合放贷银行的评级授信要求;放贷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家庭无基本劳动力的;农户或家庭成员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户好逸恶劳,无可靠收入来源的;农户或家庭成员有“黄、赌、毒”等恶习或其他不良嗜好的;农户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财政贴息管理


1.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和实际用款的经营主体,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2.对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的动态调整剔除户,在被剔除之日起1个月内,收回贷款资金或要求其补办完善相关的抵(质)押担保手续,转为一般农户贷款。在此期间内,财政继续予以贴息,逾期不再贴息。


3.贫困户按规定申请获得扶贫小额信贷,超过原扶持期后,未予财政贴息的,自2019 年6 月1 日起,按借款合同期限给予财政贴息。


二、产业扶贫以奖代补


(一)奖补对象


以奖代补实施对象为发展特色产业的贫困户。


(二)奖补标准


奖补对象统一以户为单位。在扶持期内按特色产业项目类别和单个贫困户的最高、最低限额奖补标准进行奖补(详见附件1),每户每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0 元,对达不到最低奖补规模的产业项目不予奖补。脱贫后享受扶持政策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5000 元。贫困户不得将同一年内实施的项目进行重复申请奖补(种植类项目,同一地块每年种植两季农作物或符合条件的套种、间种,视为两个项目,养殖类项目参照执行)。


1. 1年以内(含1 年)见成效的项目。贫困户实施完成特色产业项目,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达标后,根据其产业规模和实现的效益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鼓励贫困户抱团发展,组建专业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市场竞争。


2. 1年以上、2 年以内(含2 年)见成效的项目。贫困户实施完成特色产业项目后,在产生经济效益前,每年经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原则上依照项目奖补标准分两年给予补助,第一年补助80%、第二年补助20%。


3. 2年以上见成效的项目。贫困户实施完成特色产业项目后,在产生经济效益前,每年经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原则上依照项目奖补标准分三年给予补助,第一年补助70%、第二年补助20%、第三年补助10%。已经得到各级帮扶单位、帮扶干部等争取到的财政资金扶持的产业项目不予奖补。


(三)奖补流程


1.奖补对象申报项目计划。


奖补对象根据县级制定的《以奖代补特色产业扶贫实施方案》产业目录,提出项目计划申请,由村委会汇总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需在5 日内组织乡村干部、帮扶干部对项目计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填报《 县 乡 年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经过行政村、乡镇两级各公示10 天无异议后,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2.奖补对象申请验收。


贫困户实施完成以奖代补项目,经该贫困户的帮扶联系人现场核实后,由贫困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自主发展特色产业的贫困户所需材料:


①《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贫困户申请表》。


②该贫困户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账户复印件、项目现场照片等申报材料。(以上材料经村委会盖章后生效且缺一不可)


通过代种代养代加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特色产业的贫困户所需材料:


①《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受委托方登记表》(详见附件4)。表格经贫困户、贫困户所在村委会、帮扶联系人核实并签名(盖章)同意。


②受委托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受委托方是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则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③贫困户(合同签订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贫困户与受委托方签订的代种代养代加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书面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


⑤银行开具确认的受委托方与贫困户合作期内资金往来凭证。


(以上材料经村委会盖章后生效且缺一不可)


3.组织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计汇总各村的验收申请数据,报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收到乡镇的申请后,组织力量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核实、逐户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具备条件的县,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乡镇政府干部、站所干部等或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对以奖代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批准。


4.公告公示。


以奖代补验收结果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公开栏等宣传媒介,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 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奖补金额、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对于公告公示期内群众反映有异议的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整改,并将调查核实后的情况重新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批准。


5.奖补资金兑现。


对验收合格并经公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上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相关材料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发给奖补对象。


(四)调整以奖代补政策门槛


简化奖补程序,计划2020 年6 月30 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的扶贫产业,在确保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在网上开展计划申报、申请验收、公示公告等工作;


申请验收阶段,经实地核验后,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时间缩短为3 天;


单户单项最低奖补规模调整为《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28 号)、《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8〕57 号)确定的50%,对于确实无法降低的(如1 头牛、1 户贫困户等),按原定规模验收。


提高奖补标准,贫困户在3 月31 日前、4 月1 日—6 月30 日期间发展的产业,奖补标准在原定单位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30%的补助,期间贫困户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增加部分不计入当年该户累计高奖补金额,开展抚育、低改等提高项目品质的产业,参照新种标准进行奖补。


就业和社会保障扶贫政策


一、就业扶贫篇


(一)扶贫车间


1.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桂人社规〔2020〕2号)


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2.就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达产吸纳贫困劳动力带动就业补贴(桂开办发〔2020〕7 号)


对2020 年3 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6 月30 日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提高至2000 元/人。


3.培训补贴(贵政办发〔2019〕14号)


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已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需要通过集中培训、师带徒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实际支出给予培训主体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人。


4.稳岗补贴(桂开办发〔2020〕7 号)


2020 年2—6 月期间赴区外务工或在当地就业扶贫车间、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疫情期间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 元稳岗补贴


5.社保补贴(贵政办发〔2019〕14号)


对与贫困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贫困人口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依法为贫困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扶贫车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费用(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6.星级评定奖励(贵政办发〔2019〕14号)


对就业扶贫车间实行星级化评定,以常年能正常运营、带动就业的贫困人口年人均工资收入不低于2万元为评比主要标准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就业扶贫车间带贫时间(从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起算)长短为星级评定标准。


(1)带动5—15名贫困人口就业,且带贫时间满一年的就业扶贫车间,可评为一星级就业扶贫车间。给予1万元奖励;


(2)带动5—15名贫困人口就业,且带贫时间满两年,或带动16—30名贫困人口就业,且带贫时间满一年,可评为二星级就业扶贫车间,给予2万元奖励;


(3)带动16—30名贫困人口就业,且带贫时间满两年,或带动31—50名贫困人口就业,且带贫时间满一年,可评为三星级就业扶贫车间,给予3万元奖励;


(4)带动31—50名贫困人口就业,且带贫时间满两年,或带动51—80名贫困人口就业,且带贫时间满一年,可评为四星级就业扶贫车间,给予6万元奖励;


(5)带动51—80名贫困人口就业,且带贫时间满两年,或带动80名以上贫困人口就业,且带贫时间满一年,可评为五星级就业扶贫车间,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两后生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贵人社发〔2019〕67号)


对参加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含退出户、脱贫户,下同)、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


(1)参加A类职业(工种)培训(含“项目制”培训,下同)生活费补贴标准:1000元/人/次;


(2)参加B类职业(工种)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750元/人/次;


(3)参加C类职业(工种)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600元/人/次;


(4)参加创业培训(含“项目制”创业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500元/人/次;


(5)参加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200元/人/次;


(6)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按人社部门批复的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50元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2.培训补贴(桂人社发〔2016〕49号)


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未继续升学的适龄初、高中毕业生(含退学、辍学等,简称“两后生”)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中期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学费、住宿费和实习资料费等由财政全额负担,合计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的补贴,其中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卧具费、实训工装费、体检费、医疗保险等培训补贴每人每年6500元(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5500元(有个底从自治区切块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桂人社规〔2020〕2号)


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求职创业补贴(桂人社规〔2020〕2号)


对在毕业学年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带动就业补贴(桂人社规〔2020〕2号)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六)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桂人社规〔2020〕2号)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七) 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贵人社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市区根据资金统筹情况及扶贫公益性岗位职责大小、难以程度等因素,给予1000元-1500元/月的补贴。


二、健康扶贫篇


桂政办发〔2018〕133 号


(一)加大基本医保缴费补助力度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下同)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100%。


(二)实行住院报销倾斜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三)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倾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


(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次报销比例


自2018 年起,每年对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财政预拨下一年补助资金)支撑能力超过3 个月(含3 个月)的地区,可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 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基本医保二次报销。


(五)加大医疗救助倾斜力度


将所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后剩余的费用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按其相应的类别和标准给予救助。


三、社会保险扶贫篇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一)减轻贫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负担


按每人每年100元资助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确保贫困人员100%参保。


(二)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2020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6元,65岁以上的每月增加5元。


(三)失业保险支持脱贫攻坚


1.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90%发放(其他地区按80%),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2.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60%或65%发放稳定岗位补贴(其他地区按50%)。


3.放宽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技能补贴申领条件。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职工和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累计缴满失业保险费12个月(其他地区为36个月),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即可获得补贴。


4.扩大深度贫困地区稳岗补贴范围和技能提升补贴覆盖范围。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的事业单位也可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


四、社会救助兜底篇


加强兜底保障对象对比排查,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进行兜底保障。


(一)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兜底保障水平


1.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年4400元提高到5300元。


2.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水平。农村居民月人均补助水平从210元提高到235元,其中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生活困难的人均补助提高到335元或以上。


(二)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及时救助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提高有重大生活困难的特困、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救助金额,年度最高救助金额可达5万元。


(三)全面落实供养人员救助政策,提高特困人员供养费和照料护理费


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提高到575元/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30%发放照料护理费,最高达948元/月,最低达474元/月。


(四)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帮扶


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0元;分别按1200元/月和800元/月的标准给机构抚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养育费。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


教育扶贫政策宣传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一)覆盖范围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


(二)补助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自治区举办的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城镇特困人员、孤儿、烈士子女、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学生等。


(三)补助标准


小学生每年每生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人。


(四)申请及评审


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袓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定制度;


3.诚实守信,首先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应在学校公告栏公布补助信息,公布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请程序。


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专项补助资金


(一)覆盖范围


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和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方式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


(二)资助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当年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三)资助标准


1.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2.就读市直普通高中(含中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新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贵港宣传


编辑| 林玉卉


审核| 韦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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