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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







此后,权利人作为原告对该供应链公司、该贸易公司、该报关公司及该供应链公司的唯一股东郭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权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和其他费用以及开支等6万元,等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依据相关规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控侵权行为为出口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涉案报关单上填写的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上述贸易公司,因此,该贸易公司应为侵权商品的出口企跨境业,应认定为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上述供应链公司委托该贸易公司安排出口报关工作,因此,供应链公司与贸易公司共同实施了出口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关于上述报关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规定,报关企业对委托人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电商审查的法定义保护务,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但上述报关公司作为专业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案例时未履行知识产权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出具未如实记载出口货物情况的报关单,应视为与委托人故意隐瞒出口的货物中有侵权案例商品的事实,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商标专用权,应与上述供应链公司、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上述供应链公司的唯一郭某是否应对的该供应链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知识产权产独立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郭某应对该供应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知识产权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跨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原告保护主张其因被告承担其出口侵权商品被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所发生的搬运费、仓储费、保管费及需要原告垫支的其他费用,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律师费和公证费的实际支付凭证,均属于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






总结




现在跨境电商很多都是由货代或物流服务商代为报关或委托报关行报关。一些卖家会销售侵犯知识电商产权的商品,如果物流服务商收到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且被海关查验到,海关会进行处罚,权利人也会提起诉讼,这对跨境物流服务商来说,存在不小的风险。而很多小物流服务商的股东是单一的自然人,一旦这样的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很可能该单一侵权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跨境物流服务商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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