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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1号送达公告


宁安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10845606023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牡税三稽处〔2021〕12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2014年销售给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的煤和消石灰合计不含税收入1903616.92元,未记账、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附件第1项的规定,你单位存在应缴未缴增值税323614.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53.04元,教育费附加9708.4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472.3元,印花税652.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购销双方的合同、结算报告、银行流水、验收记录、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法人情况说明、自述材料及询问笔录、201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销售业务证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附件第1项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单位应缴未缴增值税323614.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53.04元,教育费附加9708.45元,地方教育附加6472.3元,印花税65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未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一)项,应调增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3,768.62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0,312.82元。请你单位调减纳税申报亏损额。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牡税三稽处〔2021〕12号)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四路5号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0453-6385039 0453-638505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16 09:52 信息来源: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宁安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10845606023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税三稽罚〔2021〕9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至2021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5号)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2014年销售给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的煤和消石灰合计不含税收入1903616.92元,未记账、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附件第1项的规定,你单位存在应缴未缴增值税323614.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53.04元,教育费附加9708.4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472.3元,印花税652.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购销双方的合同、结算报告、银行流水、验收记录、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法人情况说明、自述材料及询问笔录、201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销售业务证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缴未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罚款合计:173460.3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3460.3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税三稽罚〔2021〕9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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