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处罚
基本编码 | CGsdIWmVgNIQCFOX00PBTP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权力来源 | 委托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2004年第408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责任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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