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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比例过低的说明(研究费用加计扣除基本规定中,研究开发的方式有哪些)



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很明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似乎不大,企业负担也很小,同时企业作假的成本也很低。那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焦点和难点在哪儿,为啥让国家税务总局除了税收政策之外颁布那么多的指引指南。


作为税务机关人员很难判断他们到底是属于一般知识性、技术性活动还是属于研发活动。判定和区别知识性、技术性活动还是研发活动,需要很强的专业性。为此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此外《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对研发项目异议鉴定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根据财税〔2015〕119号、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文件精神,各省、部分地市都相应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比如陕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税务机关在审核研发项目是会依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比如留存备查资料进行审查,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疑点,会参考各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提供的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查。比如陕西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就要求企业项目计划书,计划书应包含项目研究的技术原理、路线、创新内容、研发资源安排、研发费用预算、实施进度以及项目效益预测分析等;对照项目计划书研发费用预算与实际发生金额比对,对项目费用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然后决定是否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异议。


税务机关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异议,对于企业而言,尤其对于不诚信企业而言是灾难,所以扎实做好研发费用前期的各项工作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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