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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加计抵减15怎么算(进项税加计抵减10%和15%怎么算)




案例: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af6949909e244bc8e1cae942d715211




实务步骤


Step 1 确认具体业务


本案例中纳税人主营餐饮与住宿,已经提供了;


实务中,自己所在的公司以何为生,相信大家都能够很好地作出判断。




Step 2 判断行业


本案中,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除生活性服务业外,如果属于“生产性服务业”,也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详情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提到的四项服务,其中:


1.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2.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3.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实务中,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判断属于上述四项服务的哪一类。




Step 3 确认政策享受条件


条件:上述4项服务的销售额需要达到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




具体怎么确定?


先看公司成立时间。


1) 在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上述4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经营时间不到12个月的,按实际的经营时间计算销售额;


例如,公司是2019年1月成立的,那么,上述4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




2) 在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作如下判断:



在本案例中,公司成立时间为19年11月,属于第2种情况,至今经营期已满3个月,今年6月已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公司主营餐饮住宿,基本可以判断公司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可以达到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因此,该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享受条件。


再次强调: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对象为一般纳税人




Step 4 确定政策优惠享受期间


政策规定的享受期间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在本案例中,由于该公司今年6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期间应从公司实际登记日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日开始计算。假设公司在6月15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公司可以享受加计递减的期间实际应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




Step 5 确定可以享受的额度


1) 对于生产性服务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均可享受10%的加计抵减额;


2) 对于生活性服务业,要区分2个阶段


A.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可以享受10%的加计抵减额;


B.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15%的加计抵减额。




本案例中,该公司可以享受的加计抵减额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




Step 6 计算加计抵减额


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 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这里有2个注意事项:


1) 如果进项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在计算时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中剔除;


例如,当期存在免税收入,那么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就不能计算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内。


2) 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进行转出的当期,应当对“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调减。


这一点也很好理解,转出的进项税,本质上也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自然也不能计算在可抵扣的里面,所以要在当期进行调整。




对于本案例中的公司而言,仍假设公司在6月15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6月15日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6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6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 15%


6月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 6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6月调减的加计抵减额(如有)




注意,6月因为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第一个月,因此不存在“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后面月份判断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时,还要考虑上期的余额,以7月为例,判断方法如下:


1) 6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0,6月的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到7月,则


6月实际的应纳税额 = 0


6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 6月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7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 15%


7月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 6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7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7月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有)




2) 6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大于6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则


6月实际的应纳税额 = 6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 6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6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 0


7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 15%


7月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 7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7月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有)




3) 6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小于6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则


6月实际的应纳税额 = 0


6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 6月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 6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7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 15%


7月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 6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7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7月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有)




4) 6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等于6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则


6月实际的应纳税额 = 0


6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0


7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 15%


7月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 7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7月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有)




Step 7 在线申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详细操作步骤见《 收到税务通知,加计扣减没享受!老板知道了怎么办?》


申请通过后的样式,如下图所示:





Step 8 在线申报加计抵减额


详见《 收到税务通知,加计扣减没享受!老板知道了怎么办?》




文末提醒:


加计抵减政策目前的到期时间是2021年12月31日,会不会有延长暂时不得而知。因此,大家要抓紧时间赶紧享受,以防错过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本文涉及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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