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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注册公司买房(三亚注册公司去哪里办理)

【海南共青团·“青”眼见证自贸港】专栏



问:已落户的刚性引进人才,享受怎样的购房待遇?

答:已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可购买2套商品住宅。


海口政策:须提供累计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


其家庭在海南已有1套住房的,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方可再购买1套住房;已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的,不能再购买住房。


问:柔性引进人才是否有购房资格?

答: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经认定,在购房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柔性引进人才:海南的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或者其他适宜方式,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问:未落户的人才是否享有购房资格?

答: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其家庭成员均在海南无房的,本人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


其他人才: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中至少1人在海南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家庭成员均在海南无房的,本人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


海口政策:未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


问:享受未就业即落户政策的本科毕业生,是否可以在海南购房?

答:可以。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问:购房补贴发放对象是哪些?

答: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下列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


◆ 50岁以下D类(拔尖)和E类(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 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 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问: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省级购房补贴指导标准为:D类(拔尖)人才6万元/年,E类(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具体按照各市县出台细则执行。


问:本科生和硕士生可以享受购房补贴吗?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享受购房补贴。省级购房补贴指导标准为:硕士毕业生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具体按照各市县出台细则执行。


问: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可以享受购房补贴吗?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省级购房补贴指导标准为:2.4万元/年。具体按照各市县出台细则执行。


问:人才购房补贴在哪里申请?

答:按照属地原则,在申报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发放。


问:人才购房补贴可发放多长时间?多久发放一次?

答: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


问:人才申请过住房租赁补贴的还可以申请购房补贴吗?

答: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问:人才申请住房购房补贴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


◆ 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 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购房合同;


◆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问:申请购房补贴时提交的购房合同有什么要求?如何确认购房时间?

答:申请购房补贴时,应凭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提出申请,不得凭2018年5月13日前在海南已购买的住房提出申请。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 咨询方式:各市县人才服务单一窗口



海南涉及引进国内人才相关政策:


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


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若干政策措施


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海南省优化总部企业团队引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


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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