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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20年7月至9月,a原告某公司陆续向A公司销售猕企业猴桃、石榴的包装箱等价公司法值共计55.6万余元。但A公司及其股东仅是支付了25.9万余元,余29.7万余元未付。


同年12月1日,原告向A公司出具《客户往来对有限责任账单》一份,告知尚欠金额,A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但直有限责任至起诉前,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法企业定代表人已变公司法更、谁签的合同谁付钱、谁买的箱子去找谁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经查,A公司成立于2014年独资9月16日,在2019年司法人公司至2021年期间,法定代表人、股一人权结构、公司性质发生了多次变更。最终,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判决A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9.7万余元及资金一人占用利息,且A公司作为一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司法人股东陶a某(案涉交易经手人)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传统线下交易模式中“一手交独资钱,一手交货”已是惯例公司,如今线上交易占据重要地位,要么先“钱”后“货”,要么先“货”后“钱”。无论采用哪一种交易方式,务必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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