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来宾工商网上核名系统(公关演讲稿的正文分为部分)




被告张铭的购买记录


在2020年10月被公证时,被告的张铭的言论有16个点赞,3条评论


被告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后


选择上诉


2021年9月,张铭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陷入了与文考网的官司中。


庭审在当年10月21公关日进行。因距离及新冠疫情等原因,张铭申请远程参与庭审,但他和代理人均未能参与庭审。兴宾区人民网上法院一名工作人员1月14日向澎湃新闻解释称分为,当核名时法院没有相关远程庭审的设备。


张铭此后收到的判决书显示,原告文考网来宾(广西文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称,依据《正文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故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


而被告张铭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演讲稿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规定认为,被告的评价行为及内容是消费者购物后根据自己的感受进行的客观评价,是真实感受,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被告张铭认为,上了文考网的复试课后,他认为与宣传有差距,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且他的评价中,也有对文考网的肯定。此外,上述评价未被广泛传播,也不存在“仍然继续发帖”行为,原告提出的遭受“较大的名誉和经常损失”的事实不成立。


判决书载明,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在知乎网站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被告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系统构成名誉权侵权。


另一知乎账号和知乎均被起诉


知乎账号“马倩”及知乎网(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也被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被告马倩倩在知乎注册名“马倩”,在知乎网发表言论有“我认真看了看文考的资料,确认他们的资料是真的烂,就这玩意卖我300块钱,白给都不要……给差评是顾客的权利,但移出群也是你们的权利也是够恶心了……看看评论区吧,多少是因为你要挟不给资料而被迫刷好评的?多少恶心你这种流氓强盗行径的?……小小客服的嘴里一天天没有好话,碰到矛盾就手撕,碰到抹黑就攻击……”


被告马倩倩辩称,她并不知道上述言论。几年前,她朋友指导她下载了一个App,注册了账号,但她一直未使用过。直至她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该账号发表了上述言论。她认为或是别人冒用了该账号。部分


此外,被告马倩倩称她仅有初中文化水平,不知道文考网以及知乎网是干什么的。自初中毕网上业,她一直在工厂上班,2019年成家并育有子女,平时很少上网,更无理由发出上述言论。


但因她未分为提供证据,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马倩倩的知乎账号“马倩”上述言论中的“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侮辱或者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一审判决显示,张铭和“马倩”的言论中部分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遂作出判决:两被告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工商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平台方知乎网也被告上法庭来宾。原告文考网表示,除两被告外,还有多名匿名用户在知乎上系统发表类似评论,这是知乎用户对文考网的造谣、诽谤和污蔑,带来了名誉和经济损失。原告要求知乎删除,但其迟迟未处理。在原告把知乎告上法庭后,后者把相关言论删除,遂原告放弃了对知乎的诉讼请求。


律师:网民应遵守相应法规,


也应注意对消费者网络权益的保护


拿到判决书后,张铭不服判决结果,于1月4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侵犯名誉权,要求行为人言辞正文中含有侮辱、诽谤性内容,所谓侮辱,包括对特定人某种缺陷的暴露、谴责,或者侮辱语言;诽工商谤指在核名描述中编造足以丑化人格的事实、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


判决书所认定“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被网暴”等用词,邢鑫分析,被告张铭可找出证据证明,法院应依公关据证据判定原告演讲稿的行为是否达到“网暴”的程度,来判断是否为侮辱或诽谤。


张铭称,他曾收集了文考网公布他人账号和聊天记录的证据,开庭前邮寄给了法庭,但判决书没提及这些证据。上诉书中,张铭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洪涛认为,网络条件下,个体网民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网络的服务者也部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对消费者网络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从法律平衡角度,其最根本的保护对象还应该是消费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