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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改增原免税备案(营改增相关免税政策的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继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修改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税缴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缴费事宜,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为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税法遵从便利度。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推动2021年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编制发布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向纳税人索要证明。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纳税人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税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动态监控等方式,强化容缺办理税收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水平,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2021年底前推动实现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长三角地区涉税风险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对长三角区域的跨省经营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便企利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各税费种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发布征管操作办法,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


(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推动电子税务局实现政策速递精准推送。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整合,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部分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持续创新便企利民的服务管理新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填报;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在中国境内的,由被股权激


励对象的境内任职受雇单位填报。


二、报送期限


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本表有关栏次填写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为境外企业的,不填写本项。


(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为境外企业的,不填写本项。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是标的企业的:勾选“其他”的,需要在后面横线处填写详细情况。


(三)股权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形式(单选):勾选“其他形式”的,需要在后面横线处填写详细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建议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两份,填报单位、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多次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应当分别报送本表。




分析一


从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的规定,以及《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填报信息中,我们认为,有如下几方面问题值得大家重点关注:


1、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了针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从备案信息来看,原先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递延纳税,按“财税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才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但从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的规定和《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表中传递的信息来看,严格来讲,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只要实施了股权激励,都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当然,境外红筹构架(VIE构架)的,从这次文件规定来看,似乎进行了特别的强调,不排除税务总局在征管中发现部分境外上市公司,包括有境外构架(包括VIE构架)但仍未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可能有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上市公司,不管股权激励是直接授予的,还是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境外信托以及BVI公司间接授予的,都需要穿透到个人,按照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要求备案,这个我们认为应该是明确的。


3、但是,对于境内非上市公司,如果股权激励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授予的,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是不符合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备案条件的。现在问题是,对于境内非上市公司,大部分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间接授予的,是否也需要备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对于目前境内非上市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授予的,穿透合伙企业,直接对自然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尚属于争议领域,也少见实际征税案例。其次,如果穿透合伙企业,按照按“工资、薪金所得”对激励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能否同步增加,这些都属于尚待解决的争议问题。


4、备案主体的问题。针对境外上市的公司,从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的规定来看,应该由激励对象在境内工作的每一个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也应该在当地缴纳。但是,对于境内上市公司,比如上市主体在上海,但是激励对象在各个子公司工作,比如分布在杭州、南京、北京、海南等。那备案主体是只要在上海统一备案,还是由激励对象工作的各个子公司在当地备案,这个核心影响到的就是后面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的入库地点问题。这个问题对当下部分企业针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划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5、当下,我们了解到,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股权激励备案,《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应该还是报送纸质资料。我们估计,后期国家税务总局有可能将这种备案表放入到“自然人税收信息管理系统(ITS)”中,企业需要在线电子填报。如果到这一步,税务总局很可能会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建立风险监控模型纳入常态化管理,比如,在《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企业需要向税务局填报每个激励对象的“可行权日”,则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这个指标,在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去比对激励对象是否进行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从而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纳入到常态化的风险监控管理中。




分析二


这是首次提出土增免征事项不再需要备案,改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这也是一个大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改为这种方式,取消了预先的备案和审批。


附: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土增免税政策备案原来主要有五个,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3、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3号、财税〔2011〕13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5、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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