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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免税(外贸公司免税)


Q:


Q:


Q:


要去哪里办理减免税呢?


A: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对属于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海关是指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地的海关。


对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其所在企业或所依托的企业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同时在相关申请表的备注栏注明有关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称。


Q:


有具体免税的文件可以查吗?


A:


有,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财外资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公司知》(财关税〔2016〕71号)代表处。


提示: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代表处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外贸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外贸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Q:


优惠政策会执行到什么时候呢?


A:


“十三五”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减免税政策通常具有延续性,请持续关注该政策的相关动态。同时,根据前面提及的国公司务院办公厅2020年8月印发的第十五条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将会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敬请期待。


供外资稿/ 广州海关


监制/ 陶永

免税

审校/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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