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让方式来看,23号公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该特指的是协议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包括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属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时作为土地成本已经体现在了拍卖成交价格之中,只有在协议出让方式中才可能单独出现这类的补偿费用。对于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契税计税依据只能是成交价格。
从成本支出来看,对于房地产公司代政府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生的建安成本不是土地的成交价格,而是房地产公司的代建成本,需要政府支付代建的对价,一般政府采用成本价格回购,相当于冲减开发商发生的建安成本。
从产权转移来看,代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初始产权直接登记在政府名下,在移交过程中不能视同转让不动产处理,同时也不能视同取得土地成本,也就不存在征收契税的理论基础。
因此在理解税收政策时要看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但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更要从立法目的、立法原意、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全方位来理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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