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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15年北京纳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52纳税人号)规定,达到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年北京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纳税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2015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北京地区发年北京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纳税元以上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认定会计核算健全,能认定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标准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一般纳税人认定手北京地区续。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2015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纳税人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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