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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43条(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43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条文定位】位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新旧对照(失效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照结果】仅为文字性调整(新增标记:绿色字体;删除标记:红色字体


○【部分引用本条的司法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详见以下条文)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


○【学习要领】


1.《民法典》第143条(2021年5月23日发布)从正面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条从立法技术和逻辑来看,应属于从反面规定了未满足前述第③个要件时的法律后果,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践中,当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无效。




2.法理上,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顾名思义,任意性规范,所体现的是一种针对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指引,并不具备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典型的任意性规范标志性词语,是“可以”,例如,2021年5月25日发布的《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前半句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而强制性规范则相反,它体现的是法律基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考量,对私人意思自治领域所施加的一种限制。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服从这种对行为自由的限制,否则会因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侵害而被判定无效。典型的任意性规范标志性词语,是“应当”、“必须”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3条中,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列举。这些项目如果未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将直接导致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3.本条第1款,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同时,本款后半句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在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实践中,在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以禁止流通的物品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毒品、枪支弹药等)、以违法标的物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销售假币、伪劣产品等)、以人身或人格利益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器官等)、缔约方式违法(如以上第2点提到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未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等)、期限违法(租赁合同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20年)等等,这些都属于合同内容本身的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4.本条第2款,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8条(2021年1月8日发布)对公序良俗进行了解读,它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结合裁判实务中依据公序良俗裁判的典型案件,大致可以将违背公序良俗的案件分为以下几类


(1)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


(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


(6)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


(7)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


(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等。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民事法律行为与以上其中某一个类型相符时,一般即可判定该行为无效。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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