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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一人好还是两个人好(注册公司为什么要两个人)

摘要: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要想不承担连带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不能举证,则面临承担无限连带要责任的风险。


一般而言,债权人好人要想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让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为什么责任,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人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存在混同,适用的是“谁主张还是,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在实务中,债权人的举证难度非常大,还是因为债权人并不掌握债务人公司的财务会计两个资料,因此很少有举证成功一人的案例。但是对于一注册公司人有限责任公司人好,则情况截然个人相反。


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在起诉一人有限公司时,完全可以将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让其承担连带责任,也不需要特别说明理由,只需说明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即可。股东要一人想为什么不承担连带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但一人公司往往都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没有完整的财会制度,而且根据《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光财务会计报告这一项,大多数一人公司就无法提供。因此与非一人有限公司截两个然相反,个人多数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难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注册公司于个人财产,最终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变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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