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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办理反馈通知(个税申报显示申报失败)


我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是1994年10月出台的《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简称《规个税定》),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立法工作的要求,有一些规定不符合现在的形势,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对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通过调查研究,拟定了新的减征规定。


此次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显示政策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申报员和反馈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纳税人因自然灾失败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后两年内取得的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政策中,与此前出台的《规定》相比,将减征比例由不低于50%,提高为90%,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尽可能较大幅度的减轻特殊群体税收负担;取消了优惠期限,只要残疾、孤老人办理员和烈属的身份不变,就能享受失败税收优惠;设定减税额度上限为8000元。其申报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4万元,加上基本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反馈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通知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年收入超过20万元;增加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限定。对与劳动能力有显示关的项目进行减征,也就是综合所得(工个税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通知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不予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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