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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浙江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问题关系民生,社会公众非常关注。浙江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都出台了什么政策?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浙江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并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




  这里所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去年10月,省政府已经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项目审批、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 在土地方面,支持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在项目审批方面,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提升项目审批效率。



  • 在财税方面,明确省级财政结合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要求市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有关各级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 在金融方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浙江建设筹集12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2021年全省已经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7.4万套(间),2022年将进一步加大力度,计划建设筹集30万套(间)。项目建成后,将有效解决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在出台这个指导意见文件的基础上,今年浙江将进一步完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配套政策。近期将出台两方面的政策:




  • 一是出台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省级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要求,用好用足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的3亿元补助资金,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 二是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梳理、规范项目的认定条件、认定方式等,方便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用房、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推进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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