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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餐饮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

问:我公司是安徽省的一家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请问我公司为员工免费提供的工作餐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针对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是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非经营活动、员工集体福利还是视同销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直接明确,安徽省税务机关在“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中曾进行过明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1月发布的“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中对“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答复如下: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见,安徽省税务机关对于餐饮企业为员工免费提供工作餐增值税的执行口径是按非经营业务处理。


综上,你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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