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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征求意见(财政部87号令逐条解读)


一、采购人内控管理责任增强


87号令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二、采购人有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的自主权


87号令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在遇到既有货物又有服务采购的项目,无法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项目属性的,采购人有权“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一般情况下,可根据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占比或者采购重点、评标难易等因素来确定项目的属性。


三、采购人自行招标权限扩大


87号令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两项:(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1.改变了18号令所要求的采购人自行招标应当具有的四项条件。


2.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委托或者不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改变了18号令规定的采购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后,采购人自行招标的项目也要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采购人不必完全具备组织招标的条件,如场所、设备、电子化采购系统等。


4.采购人在编专业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临时聘请社会专家的方式来自行招标,不是一定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当前,社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从业人员不需要任何条件,代理机构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很普遍,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必须谨慎。


四、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有了标准动作


87号令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既是采购人的权利也是责任,本条对确定采购需求的程序和根据作了规定:以市场调查情况为基础,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同时,87号令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并应当包含七项内容。需特别注意两项内容,即“(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明确规定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五、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权限扩大


1.邀请方式扩大到三种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2.明确规定可以随机选择


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规定了随机抽取的要求


采用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六、采购人确定供应商资格资质及评审因素有了负面清单


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书、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特别注意:采购人以保证货物合法来源和售后服务为由,经常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生产厂家投标授权、售后服务承诺被明确禁止(进口货物除外)。


七、招标文件内容要求更加细化具体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主要内容由十项增加到十六项。


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增加了:(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特别强调: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八、对投标人提供样品有了突破性的规定


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九、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特别注意:不能把采购人的这项责任转嫁给评标委员会,更不能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十、采购人澄清修改采购文件有了新的限制


1.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需要改变招标文件的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的,影响到了潜在投标人公平参加招标的权利,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资格预审,而不是仅仅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十一、采购人擅自终止招标活动须承担责任


87号令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十二、拒收投标文件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


8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除此两种情况外,一律不得拒收投标文件。


1.18号令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复存在。


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人可以重新密封,再次提交,甚至多次密封多次提交。


3.采购人不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复杂苛刻的密封要求,再通过不合理的苛求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以此“刁难”投标人。客观地说,87号令这一规定,给采购人创造了这样的“机会”。


十三、采购人开标现场及时处理疑义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十四、采购人废标重招的权限扩大


87号令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这改变了18号令中“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的这一规定。


十五、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


87号令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此条所说的资格审查的权利,不包含资格预审。


2.已经资格预审的,开标后可以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在评标之前进行,不是与评标同时进行。


十六、采购人新增监督评委会和核对评标结果的权责


87号令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评标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的责任,采购人要改变以往依赖财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心里,切实履行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职责。评标现场对评标委员会怠于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的后果由采购人承担。


十七、采购人评分设置要求明确、权限扩大


1.取消了价格分上限,允许采用固定价格招标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分值设置要求更加严格规范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第七款: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十八、采购人具有了重新评标的决定权


(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87号令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这是采购人的责任。


2.采购人决定重新评审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3.只有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才需要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这个报告是事后报告,不是事前报告和请示。


(二)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87号令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1.本条用“可以”两字,是从权利的角度来强调的,但也是采购人的责任--当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况时,采购人需要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因为原评标结果已经无效,不能作为定标的依据。


2.只有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才需要重新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对评标结果没有影响的,不需要重新评标。


3.采购人决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不需要财政部门事前批准或者同意。事中事后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书面报告审查后发现不符合重新评标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十九、采购人、代理机构拥有停止评标的确认权


87号令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有些评标专家抱有“尽快拿钱走人”的想法,违法停止评标,以达到快速结束评标的目的。为防止评标委员会滥用停止评标权,采购人有权监督评标委员会。当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停止评标的意见不合法不合理时,应要求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二十、采购人评标现场保密责任增强


87号令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二十一、采购人按时定标有了更多规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采购人不是必须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有合法理由的,采购人有权不按照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如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投标的,就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另外选择中标人。


3.逾期不定标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前采购人没有合法理由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而拖延定标的“策略”将不能得逞,反而要承担不按时定标的法律责任(87号令第七十七条)。


二十二、采购人有权合法改变中标结果


87号令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通过答复投标人的询问质疑、重新评审、重新评标等,都可以合法改变中标结果。


二十三、采购人新增追究违约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权责


87号令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1.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是采购人的合同责任,也是采购人的工作职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合同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无权追究中标的违约责任。


2.因中标人违约,需要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时,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报告情况,由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追究中标人的行政、刑事责任,不能代替采购人追究中标的违约责任。


二十四、采购人新增履约验收权责


87号令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1.明确规定了可以邀请非中标人参加验收。如果项目曾经有质疑投诉,最好邀请质疑人、投诉人参加验收,防止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重新上演。


2.采购人应建立内部履约验收控制制度。按照“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要求,合理配备合同履约验收人员和定期轮换,履约验收人员应与采购需求决定人员、评标的采购人代表等分离。


3.履约验收资料和结果最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验收作为保障项目质量的致命环节,越公开越好,监督越严格越好。


二十五、确定了“随机抽取”解决问题的方法


87号令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1.邀请招标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


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有效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


3.中标候选人排序并列,招标文件未规定如何确定中标人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投标人、有效投标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随机抽取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只有符合87号令规定的情况,才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不能随意扩大(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2.最好的方式是由相关投标人在场亲自抽签,由投标人亲手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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