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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新三板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

《公告》在总体上延续原新三板税收优惠的同时,有三点显著变化:一是退市股的股息红利处理进一步明确,二是税款扣缴方式有变化,三是申报方式有变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公告),延续了取得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优惠。不过,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在税款扣缴方式、退市股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新三板个税优惠延续

根据78号公告,2019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根据个人持有股票期限,分情况计算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来说,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2018年6月1日,王先生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购买了某挂牌公司股票3万股,2018年6月10日,该挂牌公司按照“每10股派10元”的方案派发现金股利,王先生共取得现金股利3万元。王先生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15日以及2019年7月15日,各转让1万股。


在计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2018年6月15日转让的1万股对应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于持股时间在一个月内,需要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王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元);2018年7月15日转让的1万股对应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于持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1年以内,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按10%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即王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20%=1000(元);2019年7月15日转让的1万股对应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于持股时间在1年以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王先生就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为3000元。


政策细节有三个变化

78号公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的延续。与48号文件相比,78号公告除将税收优惠继续延长5年外,在退市股的股息红利处理、税款扣缴方式等问题上,有了新的规定。


退市股的股息红利处理进一步明确。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一些挂牌公司主动摘牌。值得注意的是,78号公告提到的退市股并不是指新三板摘牌公司,而是从上市公司退市后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对于取得退市股的股息红利,48号文件提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没有提及具体条款。78号公告规定按85号文件第四条执行,也就是分解禁前、解禁后取得分别处理。


税款扣缴方式有变化。48号文件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先代扣代缴一部分税款,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78号文件则规定,挂牌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税;在个人转让挂牌公司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由于不预先占用纳税人资金,减轻了挂牌公司的负担,笔者认为,此种税款扣缴方式更加科学、合理。


申报方式有变化。48号文件要求,挂牌公司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78号公告除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外,还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需区分不同优惠主体

实务中,与股息红利有关的税收优惠,除78号公告规定的新三板税收优惠外,还有上市公司中的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税收优惠。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体性质,选择对应的税收优惠。对新三板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作出区分处理,是相关纳税人须首要关注的内容。


上市公司方面,85号文件明确,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即减半征收;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实行差别化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始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时,不区分解禁前取得或解禁后取得。由于挂牌公司的原始股东有限售期要求,其持股时间一般均会超过1年时间,因此,原始股东无论是解禁前还是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实际上均可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链接

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沿革


徐贺


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2014年6月,为落实国务院的文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规定,2014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5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调整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后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和1个月以上至1年的政策维持不变。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以比照101号文件执行。


由于48号文件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2019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优惠期限为2019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作者单位:大信税务师事务所)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7月26日B2版


原标题: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优惠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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